臨時用工勞務合同
作者:杰達鋼構 點擊:1244次 時間:2015-10-26 16:26
臨時用工勞務合同
用工方
單位名稱:江蘇杰達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
勞務方
姓名:性別:年齡:工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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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證號:
家庭住址:
緊急聯系人: 手機號碼:
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,共同決定建立勞務關系。本服務協議屬于勞務協議,不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的調整范圍內,而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的調整之中。甲乙雙方在充分明確這一法律關系的基礎上,根據《民法通則》、《合同法》和其他相關法律、法規,自愿簽訂本協議,共同遵守協議所列條款。
一、協議期限
本協議自簽訂日起,至工程結束為止。
二、工資與結算
工資暫定為每日元,于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結清。上班一個月后,可分次預付在工資總額35%之內的日常零用款項。
三、勞務要求
1.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,認真履行崗位職責,服從工作崗位的安排或調成,圓滿完成工作任務;
2.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,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和各項規章制度;
3.愛護甲方財務,保守甲方機密,維護甲方利益,服從甲方管理;
4.對于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,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。
四、勞務合同的變更、解除、終止
1.如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,乙方可以終止合同:
2.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甲方可以終止合同:
a.乙方履行合同差、完不成工作任務、嚴重違反規章制度、連續曠工(超2天或合同期內累計超過3天)的;
b.乙方損害公司經濟權益,造成嚴重后果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;
c.乙方無理取鬧、打架斗毆、徇私舞弊、搬弄是非的;
d.乙方其他違反國家、合同規定及甲方廠規廠紀的;
e.乙方在工作期間因自身發生意外(包括死亡、突發病等),甲方不擔負任何責任,工傷除外。
3.如乙方特殊情況需要解除勞務合同,需提前一周像甲方提供書面申請;如甲方因客觀原因停工需提前告知乙方。
五、外出勞務特定款項(鹽城市外)
1.乙方自行到達至甲方施工場地的,憑票據報銷不含其他相關費用的長途汽車費;
2.根據甲方需要、現場施工條件及乙方勞務工作性質,實行不定時工作制;
3.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工作餐;夏天提供綠豆湯等解暑飲品;
4.租住出租屋,甲方向乙方提供板床及涼席,其他需乙方自理;
5.甲方因下雨、停電等人力不可抗因素通知乙方休息的,每天補助不高于100元的日常半工資,連續三天休 息的另行協商;
6.乙方在甲方工程完成前,除特殊情況外,因個人原因自行回程違約的,不報銷回程所需車費,不補貼上述甲方通知休息的半工資補助,日薪工資另行協商;如有來時報銷車費的,在工資中扣除;
7.乙方在甲方工程完成前,因個人原因需暫時回程,且不超過一星期內返回工地的,自行承擔來回相關費用;
8.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所判定的工傷,如的確暫時失去工作能力需要修養的,在五天以內的病休期間,每天補助不高于100元的日常半工資;如需返程報銷車費,其他相關事宜另行協商;
9.發生以下或類似情節的,一概不予賠償:
a.發生財物丟失、被竊等相關損失的;
b在工作時間外,發生的意外傷害;
c.因個人原因打架斗毆造成的人身、財產傷害的;
六、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
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。合同期未滿,又不符合解除勞務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,要承擔違約責任。因解除合同甲、乙雙方發生爭議的,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。協商無效的,可以向建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七、其他
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,一式兩份,甲、乙雙方各持一份。
甲方:乙方:
年月日